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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实行有效的统计检查监督,保障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联合经济实体,私营企业、城乡各种承包经营和个体经营户,外贸、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举办或参加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第三条 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统计局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负责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依法行使统计检查权和处理权。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统计检查,是指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的检查监督并根据统计法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第五条 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省、地区(市)统计局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县(市、区)统计局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员,负责所辖区域或部门的统计检查工作。乡镇政府综合统计员协助上级进行统计检查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在统计检查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局的领导为主。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统计检查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统计局的指导。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由同级政府统计局或主管部门委托。属政府统计局任命,报上一级政府统计局备案;属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备案。
统计检查员应由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的统计干部担任。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均配发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检查员证书》。第八条 保持统计检查队伍的相对稳定。对统计检查人员的调动、免职和处罚,必须征得上一级政府统计局的同意;各主管部门必须征得同级政府统计局的同意。第九条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统计法规、统计制度;
二、定期深入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或者处理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三、对违反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四、对符合《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或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五、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第十条 各级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建立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统计违法案件的登记、传递、立案、建档制度;统计检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统计等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统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应予奖励;对执法违法者,要从严惩处。第三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第十二条 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要贯彻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根据事实、情节,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上处罚视情况可以并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凡有《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均属须查处的统计违法范围,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日期报送统计资料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经催报三天以后仍不报送的按拒报论处,除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外,并给予一百元以内罚款。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根据情节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内罚款,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内罚款或提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建议。情节严重的,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以并用。
三、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未经核定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统计法规有关统计保密规定的,根据情节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一百元以内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合法职权的,对执行统计法规、坚持统计制度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抵制统计检查,设置障碍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根据情节对单位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加重处罚。
五、采取违反统计法规的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政治荣誉,追回经济奖励。
个体经营户有以上一、二项违法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犯有以上一至五项的典型案件,可以通过舆论界向社会通告。
陕西省统计局的领导分工
局党组书记、局长:丁云祥 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国民经济核算处、人事处、财务处。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晓光分管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工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分管省地方社会经济调查中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运林 分管贸易外经统计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普查中心。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荷旨 分管监察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四新分管办公室(含记者站)、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机关党委、工会、计算中心,分管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统计师:杨天祥 分管法规与设计处、人口就业统计处。总经济师:王琦分管社会科技统计处、科研所,联系陕西统计学会。副巡视员:何 励协助丁云祥同志工作,分管统计登记中心、咨询中心(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局机关集中采购工作。副巡视员:谢新春协助张晓光同志工作,分管统计教育中心。副巡视员:刘松年(2014年8月免职、退休 )协助王运林、魏四新同志工作,分管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联系陕西统计大厦。副巡视员:徐菊梅协助丁云祥同志分管人事处工作;协助魏四新同志分管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省地方社会经济调查中心主任:杨志俊负责省地方社会经济调查中心工作,分管省局各社会经济调查队。
陕西70岁以上高龄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上的数据显示,陕西省常住人口总计3952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为759万人,占19.2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526万人,占13.32%。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增加6.3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增加4.79个百分点。年满70-7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支付50元,年满80元-89岁的老年人每月支付100元;年满90-99岁的老年人每月支付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支付300元。各地按照高不低的原则,继续实施当地老年人优惠政策。
基础养老金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个月都有一定金额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老人钱。这项补贴村民们已经领取了很多年了。2、高龄补贴高龄补贴的标准是年龄越大补贴越多。8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每月可领取80元的补贴;9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可领取200元补贴,10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可领取300元。3、养老保险参加了新农保的村民60岁以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领取金额的多少根据参保时缴纳的标准来定。4、失地养老金60岁以上失地农村老人按月领取失地养老金。补贴金额根据失去土地的多少来定,最高可获得每月129元的补贴。
拓展资料: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2021
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上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2.非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以陕西省统计部门公布的83520元/年作为计发基数。
3.根据统计数据,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53元。
依据:
工伤赔偿标准2021?
1.工伤2021年工伤赔偿包括伤残津贴补助加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助金,其中伤残津贴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伤残等级计算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标准来赔付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9日《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1年11月5日《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等相关参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44号
2021陕西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没有
陕西省统计局公布了 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主要数据。数据显示: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9637元; 全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5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