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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创业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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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林药业借壳天山纺织

20XX年12月14日,公告显示,天山纺织拟以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置出资产,其中置出资产中等值于7.99亿元的部分与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林控股”)持有的嘉林药业47.72%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置出资产剩余的1.19亿元则由天山纺织现控股股东现金购买;置入资产嘉林药业100%股权作价为83.69亿元,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中置换金额的差额部分约75.70亿元,由天山纺织向嘉林药业全体股东以8.65元/股发行8.75亿股购买。

嘉林药业专注于心脑血管药物、抗肿瘤药物等领域,主要产品有阿托伐他汀钙片、泛昔洛韦片等,其核心产品阿乐(通用名:阿托伐他汀钙片)在国内调血脂药物领域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预计未来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未来收益能力发展前景可观。天山纺织表示,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抓住医药行业市场快速发展的机会,实现公司主营业务转型,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虽然嘉林药业在报告期内发生了擅自改动药品配方、子公司未批先建等与其高估值不大相称的问题事件,但本次借壳上市还是一笔互惠互利的交易。对于天山纺织,公司将原有盈利能力较弱的毛纺织及矿业业务和资产置出上市公司,同步置入盈利能力较强、发展潜力巨大的优质资产,转型进入医药行业,使公司成为一家竞争力强的医药类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盈利的能力;对于嘉林,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完成上市,实现与资本市场对接,有利于企业增强资本实力,提升品牌影响力,促进业务拓展,实现快速增长。

点评:嘉林药业在卖掉自己的计划告吹后,用了半年时间借壳上市了。这家一品独大的销售型制药企业,想要在资本市场能讲出好故事,一方面需要补充产品线,另一方面也得找到一套适合目前财税政策的销售管理方式,以免在公开资本市场上,重蹈之前卖不掉自己的覆辙。

2、开药集团借壳辅仁药业

辅仁药业于20XX年12月23日发布公告,拟以16.5元/股的价格发行4.56亿股并支付3.2亿元现金收购辅仁集团等14位股东合计持有的开药集团100%股权,交易金额达78.5亿元,同时拟以不低于16.5元/股的价格发行3.21亿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53亿元,将用于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开药集团及其子公司的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开药集团主要从事化学药、中成药、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覆盖多种剂型的化学药、中成药和原料药,拥有的药品批准文号超过460个,接近30个品种进入医保目录,超过150个品种进入基药目录品类。辅仁药业集团是一家以药业、酒业为主导产业,集研发、生产、经营、投资、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投资的原料药与制剂等项目,将提升开药集团的原料药与制剂产能,加速生物医药产品的产业化。生物大分子药物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是本次配套资金用途之一,主要包括重组人凝血因子药物研发项目、赫赛汀美登素抗体毒素交联生物药项目与生物类似药甘精胰岛素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开药集团的研发实力。

点评:在开药集团注入辅仁药业之前,辅仁集团这家号称拥有千个药品批文的制药企业,其上市公司辅仁药业只涵盖了中药部分,随着近一两年来医保控费压力剧增,中药产品的市场发力日益艰难。这次将以化学药为主的开药集团融进上市公司,一方面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振上市公司的业绩。

3、陕西必康借壳九九久

九九久20XX年4月20日晚间发布重组预案,公司拟以7.8元/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亿股,合计作价70.2亿元收购新沂必康等持有的陕西必康100%股权;同时拟以8.39元/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23.2亿元,主要用于标的资产子公司必康江苏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

陕西必康是集原料药、中成药及化学药品等生产和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医药企业集团,是国内目前制药行业拥有全剂型、品种数量最多的制药企业之一,主要产品类型以片剂、颗粒剂、胶囊及口服液为主。目前陕西必康营业收入主要以中成药产品为主,注重在心脑血管类、儿科类、清热解毒类、风湿关节类、消化代谢类、眼科类等核心治疗领域的`推广。九九久主要产品有7-ADCA、5,5-二甲基海因、苯甲醛、氯代环己烷、碳酸氢铵等,此外还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点评:陕西必康迟早要上市,借壳应该是它最适宜的选择。这家通过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的企业,上市之后,在大的基础上继续做强,除了给投资者讲述一个野心勃勃的故事外,也需要进一步夯实内功。

4、友搏药业借壳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晚间披露重组预案,友搏药业拟借壳上市。根据方案,友搏药业100%股权预估值为65.12亿元,九芝堂拟以14.22元/股,非公开发行合计45792.40万股用于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此外,九芝堂集团拟向李振国转让8350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28.06%,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18元/股。据此计算,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约15亿元。

友搏药业多年以来专注于中药创新药物的开发,主要产品疏血通注射液、复方降脂片均为心脑血管疾病类中药制剂,为纯中药国内独家品种,其中主营产品疏血通注射液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中药二类新药,为国内第一个动物复方水针剂型品种。九芝堂主要从事补血系列、补益系列、糖尿病用药、肝炎系列等中药以及调节人体免疫力的生物制剂斯奇康的生产与销售,已经形成销售过亿产品、过千万产品、迅速成长产品构成的一个产品阶梯,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产品基础。

九芝堂表示,此次交易完成后,将弥补中药注射剂领域的空缺,通过与友搏药业的医药资源整合,挖掘业务协同,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提高行业地位,并依托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健康的跨越式发展。

点评:曾经被资本玩坏的九芝堂碰到主打中药注射剂,且一品独大的友博药业,会给资本市场讲出一个怎样的故事?应该包涵的因素肯定有产品好,市场大,销售能力强,研发创新它的方法应该是并购、引入、合作。

5、同济堂借壳啤酒花

啤酒花于20XX年11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拟将全部持有的乌苏啤酒50%股权以协议方式5.6亿元出售给嘉士伯;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购买除GPC以外其他股东持有的同济堂医药87.1418%股权;拟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GPC持有的同济堂医药12.8582%股权;嘉士伯及中朗投资拟向德瑞万丰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嘉酿投资(啤酒花子公司)100%股权,德瑞万丰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3529.41万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6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啤酒花将持有同济堂医药100%的股权,嘉士伯将持有乌苏啤酒100%股权,德瑞万丰将持有嘉酿投资100%股权。公告显示,本次拟购买资产同济堂医药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61.3亿元。募集配套资金预计不超过16亿元,占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6.12%,除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外,将主要用于汉南健康产业园项目、医药安全追溯系统项目以及襄阳冷链物流和襄阳冷链物流中心项目。

同济堂主营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批发业务。而啤酒花主营啤酒生产及销售,并涉足房地产、果蔬加工、进出口贸易等业务。

通过此次交易,啤酒花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同济堂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啤酒花出售啤酒等主营业务,将战略转型为医药流通企业,盈利能力将显著增强。同济堂医药正在大力发展医疗机构药房托管业务,未来还计划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收购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医药流通企业,上述扩张资金需求较大。

点评:同济堂,这家首个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中药企业,同时也是率先在海外市场退市的医药中概股。退市5年后,它以61亿元借壳啤酒花重回A股。资本市场需要故事,还得是投资者看得懂的故事,中药企业在华人多的地方,听众才多。

6、中国脐带血库借壳南京新百

南京新百在2016年1月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金卫医疗BVI所持有的美股上市公司中国脐带血库企业集团(以下简称CO集团)的全部股权。全部交易完成后,南京新百约将持有CO集团65.4%的多数股权,而CO集团将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告,南京新百此次交易拟分为控股股权收购和少数股权收购两个步骤。其中,南京新百拟以18.61元/股向金卫医疗BVI发行1.34亿股,并支付现金32.64亿元,合计作价57.6亿元购买其已经持有的CO集团65.4%股权。

CO集团在开曼群岛注册,2009年在纽交所上市,是一家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为主营业务的生命科技企业。CO集团不仅在国内拥有北京、广东、浙江、山东等地的脐带血库的股权或运营权,还战略投资了在新加坡上市的Cordlife约9.8%的股权,这同样是一家以脐带血储存为主业的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综合这些储存量,CO集团可谓全球最大的脐带血储存公司。

南京新百表示,此次收购使上市公司获得国内最大的专业脐带血库,与旗下医疗养老业务相互促进协同,推动形成初生儿造血干细胞储存、病患医疗保障、老年医护服务的全程健康管理体系。国金证券研报指出,脐带血存储只是基础,作为世界第一大脐带血库,南京新百真正的价值点在于世界最大的脐带血库的大数据比对价值,及其与下游遗传疾病基因筛查、干细胞相关新药研发、与其他医疗等所需机构的数据合作,这些延伸业务的增长潜力才是最大看点。

点评:中国脐带血库竞争力强悍,绝非浪得虚名。曾几何时,中源协和、南京新百、金卫医疗还为争夺中国脐带血库资产上演过“撕逼大战”。其之所以引得英雄折腰,主要是其所处的领域政策壁垒极高,截止目前,国内脐带血库牌照只有7个,其在北京、广东、浙江属于独家经营,而国家规定严禁跨省取血,因此同行业之间几乎不构成竞争。根据已有政策,一省一库的格局在未来10年内不会改变。所以,打个折扣算,中国脐带血库至少还有5~10年的好日子。

7、美年大健康借壳江苏三友

江苏三友20XX年3月25日晚间发布重组预案,公司将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等交易方案将美年大健康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根据方案,公司拟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美年大健康100%股份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为4.86亿元,拟注入资产作价55.427亿元。上述差额部分由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发行价格为6.92元/股,预计发行数量为7.31亿股。

美年大健康主营健康体检,公司业务以健康体检服务为核心,并集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于一体。江苏三友的经营范围是设计、生产、销售各式服装、服饰及原辅材料,以及纺织服装类产品的科技开发。

点评:出生于金融行业的美年大健康董事长俞熔,有着高超的资本运作能力,2014年,美年大健康将慈铭体检纳入麾下之后,其已然成了行业龙头。现如今借壳上市,让俞熔有了更大的舞台,他必然不会放弃继续并购,能与之竞争的爱康国宾是其接下来的并购标的,也是其接下来两三年增厚业绩的主要通道。当然,并购后的管理是唯一可能影响未来业绩的要素。

8、长春长生借壳黄海机械

黄海机械20XX年7月1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转让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基金一揽子动作,实现长春长生作价55亿借壳上市。黄海机械拟将其除货币资金2.5亿元及保本理财产品1.2亿元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乙方所持长春长生全部股权进行置换,公司置出资产评估值为4.01亿元,置入资产评估值为55亿元,双方之间的差价部分由黄海机械向长春长生的20位股东发行股份作为对价购买。

长春长生主营生物疫苗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等。黄海机械主要从事岩土钻孔装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岩土钻孔装备是指用于进行地层中钻孔施工的机械设备,主要应用各种岩土钻进技术和工艺以实现在地层中钻孔。

点评:借壳上市的长春长生,其实没有赶上好时机,上市之时,正迎来A股灾,而如今又遭遇疫苗事件,股价过了几次山车。不过,其目前作为国内流感疫苗前三甲的位置一时还无人撼动,2014年营收6.2亿元,增速超过了50%。从销售实力来看,绝对不输沃森生物、智飞生物等这些先发企业。不过,其后续研发能力可能是其接下来急需解决的问题。

9、青海春天借壳贤成矿业

20XX年6月12日,青海春天借壳贤成矿业上市一事终于尘埃落定。贤成矿业公司曾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表示,拟挂牌出售其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拟以8.01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4.89亿股,购买西藏荣恩等持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99.8%的股份。该部分股份估值约为39.2亿元。

青海春天全名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青海省重点高科技及产业化龙头企业。青海春天在冬虫夏草的高效利用方面居于领先地位,自主研发代表性产品“极草5X冬虫夏草纯粉片”,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美誉度。贤成矿业的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天然气、水泥、水电、火电资源的投资、开发。

贤成矿业表示,此次交易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从而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然而,借壳上市的效果似乎未到预期。青海春天的业绩在去年并没有出现好的起色。就在2016年3月29日晚间,青海春天发布公告称,已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青海春天冬虫夏草产品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以及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均已停止”,并要求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冬虫夏草产品“极草”此前唯一得以合法生产和经营的身份即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目前,该身份的丧失,使极草的生产和经营“一夜之间”由合法变成非法,公司也将随之立即陷入停产危机。

点评:青海春天担纲主角的“极草”事件让这桩借壳交易的未来价值从天堂跌入地狱。发展势头生猛的青海春天自出名之日起就饱受各界质疑,由它创造的“极草神话”也随着CFDA的强势阻击灰飞烟灭。壳好借,命难算。如果自身有硬伤,啥壳也救不了你。

10、未名医药借壳万昌科技

20XX年1月4日晚间,万昌科技发布公告,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未名集团、深圳三道等20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未名医药100%股权,股权作价为29.352亿元,将构成借壳上市。

万昌科技主要从事医药原料药生产。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是北大未名集团七大产业中生物制药核心企业,公司的第一个产品为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恩经复)。恩经复是世界上第一支获准正式用于临床的神经生长因子药品。

点评:未名医药作为生物医药,研发实力,背靠北大,自然不输于目前行业的其它竞争者。而让其发展壮大的是其资本运作能力,近来其计划参与收购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科兴控股,后者不仅是第一家北美上市的中国疫苗企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两者身后是未明集团,这使得其整合之路较为平坦。不过,最值得期待的是未名集团旗下其它诸多生物药资源注入未名医药平台,因为这毕竟是一个可以看得见的好故事。

在上述的十个借壳案例中,借壳企业双方有行业内的、行业相关的,也有跨行业的。在跨行业的案例中,被借壳企业如天山纺织、啤酒花、江苏三友、黄海机械、贤成矿业等,参与借壳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因为看好医药行业前景,争取实现业务转型,增强持续经营的能力。而借壳药企的目的是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提升自己的资本实力,有利于扩展自身业务水平。行业内的案例,如开药集团与辅仁药业、陕西必康与九九久、以及未名医药与万昌科技,双方优势互补,有助于巩固与提升优势产品,扩大品牌影响力。借壳上市方案的发展总体上对双方都是有优势的,当然也有像青海春天这样的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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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股票退市,股民怎么办

确定退市后,会有30个交易日的整理期,这个阶段叫"退市整理期"。这是股票退市的最后阶段,股民可以进行买卖交易;而30个交易日的整理期过后,就会被交易所摘牌。但摘牌退市不代表破产倒闭,而是从交易所场内交易转到三板市场场外交易。这时候还持有股票的股民,要开通相关权限才能到三板市场交易。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8-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长生生物股票股民能索赔吗

您好,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也很抱歉您中了地雷,希望您能挺过去,冬天过去了春天就不会远。

是完全能索赔的,已有人找律师。

企业造假的损失不该由股民买单。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索赔之诉。

根据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的调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从性质上来说,造假重于虚假陈述,但是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股民可以就企业的造假行为提起索赔,只规定了股民可以就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提起索赔。

根据《证券法》第69条,虚假陈述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长生生物于 2018年7月2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807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虚假陈述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虚假陈述既是最常见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性质最为严重的情形。

尽管调查还须一段时间才能有结果,但根据此前国家药监局以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吉林药监局)的调查和处罚结果,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其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证监会调查的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应涉及上述事件。对于上述事件,如果长生生物在有关部门调查前已经自知但有意不披露或披露不实信息,则涉嫌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长生生物发布相关公告内容如存有不实或避重就轻之处,则涉嫌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另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兆信”)与长生生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016)吉01民初609号】,山东兆信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签订的《商业合作协议书》是为了配合长生生物做上市公司业绩,价格和供货产品品种均没有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如该信息经证监会查证属实,则长生生物涉嫌财务造假及欺诈上市。

根据现有信息,可以判断长生生物至少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吉林药监局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已就“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对长春生物予以立案调查,但长生生物11月6日才对此作出公告,长生生物对此给出的解释是未曾收到相关立案调查通知。

哪些投资人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18条,可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投资人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第19条又从反面规定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情形,包括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或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虚假陈述实施日不等于造假之日,理论上应略晚于造假之日,证监会调查结果出炉后,如认定长生生物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据以确认虚假陈述实施日。假设证监会所认定的虚假陈述与吉林药监局查处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有关,则虚假陈述揭露之日应为2017年11月6日(长生生物就接受调查进行公告并被媒体报道之日),如与国家药监局调查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有关,则其揭露日应为2018年7月16日(长生生物就接受调查进行公告并被媒体报道之日)。

假设长生生物存在虚假陈述,并假设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0月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7月16日。那么只有在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7月16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才有权提起索赔之诉;2018年7 月16日之前卖出或者2018年7月16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将不能提起索赔之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但又有买入行为的投资者,是否有权提起索赔之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案中的裁定,此种情况下的投资者无权提起索赔之诉。具体投资者是否可以提起索赔之诉参见下表:

此外,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19条,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或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也无权提起索赔之诉。

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第173条以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7条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即使证明自己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或过失,也应当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

第二类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类人员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先推定他们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但如果他们可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据查,长生生物的董监高包括高俊芳、张洺濠、张友奎等在内共有16人。其中高俊芳身兼长生生物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多职。

第三类是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先推定其有过错,只有在他们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查询上市公告可知,长生生物(其时名为连云港黄海机械(00268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与长春生物重组项目及此后的持续督导的券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由于长生生物是长春生物借壳黄海机械而来,与虚假陈述关系更大的应是长春生物重组及重组之后证券服务机构。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保荐人和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并不少见,在欣泰电气(300372,股吧)证券欺诈退市案中,欣泰电气证券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60137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即设立了5.5亿元的赔付基金,用于先行赔付投资人的损失。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责任的先例不多,目前只有蓝田股份、*ST智慧证券虚假陈述两个案件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尚没有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

第四类主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主体不同,在过错责任中,要由受害投资者证明责任人有过错,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责任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长生生物的工商信息,长生生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高俊芳、张洺濠、张友奎三人(持有长生生物股份比例:18.18、17.88、0.68%)。

鉴于四类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对投资者来说,举证责任最轻的是起诉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财力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仅仅把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被告。实践中,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一并提起诉讼的也比较多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提起追偿之诉。

去哪里起诉以及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8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如果投资人起诉多个被告的,则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长生生物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地址为连云港(601008,股吧)市海州开发区秦东门大街1号。

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6条,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虚假陈述行为人被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就是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的受理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为前置条件。该要求一方面限制了投资者起诉的条件,另一方面在起诉后又降低了投资人的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5月1日以后,我国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行政处罚前置的要求与立案登记制度显然相悖,尽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1402号裁定中指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已施行十几年时间,较之制定该司法解释时而言,目前证券市场等相关情况已发生一定变化,但该司法解释目前仍然有效,在其未被废止或修订之前,其要求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依然有效。

因长生生物已经公告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据此,投资者可以将该公告提交起诉法院,法院应当受理。但为了获取更有利的证据,建议投资者等待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或公安机关对高俊芳等人的刑事处罚结果出来后再提起诉讼。

根据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长生生物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三年,自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中较早的日期起算。

关于投资人损失的计算,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上述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外,如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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