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道歉(长江日报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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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道歉的原因真相是什么?

鲍师傅道歉 网红店被曝光后鲍师傅发布道歉声明 21日,长江日报曝光的《记者暗访江汉路网红店“充场”,12小时当托排队10次》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响,22日中午12时20分,涉事店面所属的公司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浪官方微博@鲍师傅总部就此事在网上发布道歉声明,表示对上述店面开业初期为了店面宣传雇人排队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同时表示:“只是这一家店的行为,不代表其他店。

22日,长江日报刊发报道《两家网红店排队者中好多“托”》,长江日报融媒体推出报道《这家网红店排队的有“托”排12小时90元》,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强烈反响。武汉市工商局闻讯后立即采取了行动。

根据记者的报道,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立即将相关信息转给辖区工商部门,并向江汉区工商质监局发出了“12315工作提示”,要求江汉区工商质监局抓紧依法办理。江汉区工商质监局第二工商所执法人员马上赶赴现场展开了调查。

经查,涉事网红店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法定企业名称中并没有“鲍师傅”字样。店家的字号名称是“武汉市江汉区创新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是江汉路89号,该店成立于2018年5月18日。在经营“鲍师傅”糕点时,为了提高店铺知名度,该店采用“代办排队”模式,雇佣排队购买人员,在江汉路步行街人流较多时进行排队,造成客人多的假象,误导消费者购买。

报道不真实新闻,作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概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对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方式体系,考虑《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方式,而不应游离于其体系之外。但是,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不是均可适用于新闻侵权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列举的规定之中。

首先,新闻侵权是一种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般仅适用于违约

行为的责任方式,诸如支付违约金等对新闻侵权是不适用的;

其次,新闻侵权是在新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且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并不直接以受害人的财物及人身为侵害对象。因此,对直接侵害财物和人身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诸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对

新闻侵权不适用;

再次,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因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完全涵盖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权可以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些独特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具体来说,适用新闻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1)更正;(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

赔礼道歉;其中,更正是新闻侵权所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财产的新闻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人身的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损害,但在一些特定的新闻侵权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财产损害。五种方式中,赔偿损失一般被称为“财产责任方式”[3],其余四种一般被称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由于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以非财产损害为主,所以,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也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辅之。下面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述之。

二、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及内容

(一)非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方式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非财产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受害人通过必要的积极或消极的法律行为达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并不造成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

1.更正。更正即新闻媒体在发现差错以后,通过发布公告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真实事实或错误内容的做法。[4]本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行为的侵权性质较弱的情况,例如:非由于新闻媒体的故意发生了排版、编辑等技术上的失误,而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如其显著轻微,一般情况下,应由新闻媒体在邻近下期或近期出版物上,刊载更正文字。确认本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捍卫新闻真实性的原则。[5]

2.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适用本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地制止新闻侵权行为,防止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停止侵害是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后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选择方式。[6]针对停止侵害涵盖的界定,我们认为采用停止侵害方式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1)停止侵害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可适用本方式。侵权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停止侵害则表现为对这个过程的外力中断,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则客观上只表现为静态的损害后果,对静态的损害事实进行外力中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2)停止侵害的适用对侵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影响一般不能超出原告通过本方式所能避免的损失。新闻侵权往往指新闻侵权人所做的特定的新闻报道,如一味地强调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而武断地采用停止侵害,则可能对侵害人所做出的未侵权的新闻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侵权人直至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

(3)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6]新闻侵权通常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其损害后果不可逆转,如果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将对受害人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谓消除影响,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在发生了新闻侵害他人权益后,在相应的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做法;恢复名誉则是指新闻媒体因新闻侵权而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的做法。采用本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侵权的新闻机构承担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一致。因为新闻报道往往有特定的受众群体,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影响也往往首先波及到特定的受众群体,如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方式不具有一致性,此等补救措施则在实践中难以收到成效。这也是新闻侵权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特点之一。

(2)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应当及时。因为不良影响的存续期间越长,其再传播的方法与途径越多,扩大的可能性越高,对受害人更为不利,同时也增加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难度。

(3)侵权人采用本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注意不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侵权”。一般来说,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所以用以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声明、稿件的内容,事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4.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行为。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不一定建立于侵权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它是侵权人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赔礼道歉是以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但是,赔礼道歉不应以公开形式为要件,加害人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向受害人秘密进行。如果赔礼道歉以公开形式为必备要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也就具有了某种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性质。

在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尽管可以不公开,但应将这一事项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

(二) 财产责任方式

1.财产损害赔偿。新闻侵权不仅对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有时也体现为致使受害人承受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积极损失)和预期可得收入的减少(消极损失),财产损害赔偿即指侵权人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相应地给予补偿。在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中,财产损害赔偿的侧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在适用财产损害赔偿这一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坚持补偿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协调的原则。

2.精神损害赔偿。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对于因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名誉等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用金钱形式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表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其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者等三项功能。[7]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对侵权人的处罚较重,同时,其基本功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后续补救手段使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对于非财产损害,通常应以非财产方式予以救济,只有当其他非财产责任方式无法完全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时才可适用。

(2)只有当新闻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只有侵权人的主观上具有当罚性时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人是出于轻微的过失或意外事故,则对其无惩罚之必要。

(3)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而不适用于财产损害。

(4)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应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形象、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

网红糕点店鲍师傅被指雇人排队到底是不是山寨的?

一家“鲍师傅”出事,两个企业发声明,谁是山寨?

5月23日,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才胜“鲍师傅”)在武汉召开媒体交流会。该公司表示,旗下的鲍师傅糕点遭遇了武汉山寨门店雇人排队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鲍师傅糕点的公众形象。鲍师傅糕点长期受到各山寨品牌持续侵权,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尚“鲍师傅”)对鲍师傅的侵权尤为严重。

易尚“鲍师傅”雇人排队事件被媒体曝光后,鲍师傅品牌的知名度迅速提高,看起来是个好事?5月22日,面对长江商报记者的问题,才胜“鲍师傅”董事彭刚并未否认,但他也同时说:“给原创鲍师傅10几年积累下来的品牌美誉度,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实际上,两家企业已相互起诉。易尚“鲍师傅”已于2017年12月,就才胜“鲍师傅”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今年“3·15”前夕,才胜“鲍师傅”宣布启动维权行动,其创始人鲍才胜还明确已起诉了“自称”是鲍师傅总部的易尚“鲍师傅”。

“做笼子”升级到社交网络

5月21日和22日,长江日报曝光了武汉社交群、兼职群、论坛中存在以给人当托“充场”为核心的兼职工作。在武汉汉口江汉路,一家挂着“鲍师傅”招牌的糕点店,门前数十米的“长龙”中就有许多接受了“充场”任务的“托”。

经核实,被曝光的这家“鲍师傅”为易尚“鲍师傅”旗下门店。该店办有工商执照,但法定企业名称中,并没有“鲍师傅”字样,店家的字号名称是“武汉市江汉区创新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是江汉路89号,于2018年5月18日成立。

雇人排队当“托”在武汉话里面叫“做笼子”。李成辉(化名)或许是武汉最早的一批职业“笼子”,他向长江商报记者介绍,30年前,武汉汉正街逐渐在全国打响名声,也吸引来了不少个体户,“一些开业不久,或者经营情况不好的店铺,时常会请我们拉生意、赚人气。”

不过,李成辉表示,那时的“笼子”都是熟人,彼此相互认识,也有明确的分工,“有的提高嗓门讨价还价吸引目光,有的跟‘打货’(顾客)的说产品质量好价格低。”

李成辉已“金盆洗手”多年,“现在都依靠网络拉‘笼子’了,有点不靠谱。就我知道的,现在还是有人在从事这一行业,也有些年轻人。”

两家“鲍师傅”同时发声

或许正是因为依靠网络拉“笼子”不靠谱,记者才有机会抓个现行。

可随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22日中午12时20分,易尚“鲍师傅”,发表就武汉江岸区江汉路授权店雇人排队造成对消费者困扰的道歉声明。声明中表示,“鲍师傅”品牌隶属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的鲍师傅品牌现做糕点店,公司拥有“鲍师傅”完整的开店注册商标。本品牌已在全国发展300余家合作店!最近武汉媒体报道武汉江岸区江汉路店雇人排队造成对消费者的困扰,本公司郑重声明,“鲍师傅”武汉江岸区江汉路授权店在开业初期为了店面宣传雇人排队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只是这一家店的行为,不代表其他店,公司从来没有指导授权店管理人员采用欺骗消费者的办法营销。

这份声明看似在道歉,而更多的语言是在表明“我们是正宗的‘鲍师傅’”。

而几乎同时,才胜“鲍师傅”发出关于鲍师傅糕点武汉分店打假声明。声明中表示:截至目前,鲍师傅糕点全国仅有33家直营店(运营中27家筹备中6家),其中武汉地区正版鲍师傅糕点仅2家,分别在水塔旁和俊华大厦,“其他版本的鲍师傅均为盗版山寨店”。

言下之意,涉事店面也属“盗版山寨店”。

是谁正宗,各有说法

实际上,两家鲍师傅对于自己是正宗的说法,看似各有道理。

鲍海兵——易尚“鲍师傅”品牌的由来。易尚“鲍师傅”曾撰文表示,鲍海兵师傅因发展需求将自己的商标转入了易尚公司名下,后由易尚通过产品技术、品牌授权使用等形式推广到全国多个城市。

文章中还公开了目前易尚持有的商标、商标样式及核定使用范围的情况,强调易尚依法享有使用第30类(第17899179号)生产蛋糕、面包等商品;使用第43类(第17899096号)商标开设进行现场加工食物饮料服务并进行销售蛋糕店、面包房的权利。

鲍才胜——才胜“鲍师傅”的创始人。鲍才胜曾表示,他本人来自江西有中国面包之乡称的江西资溪县。上世纪80年代就在江苏、河南、安徽等地开过面包坊。2004年和妻子彭艳丽到北京发展,在朝阳区传媒大学附近开了一家面包房,取名本人姓氏“鲍”字,创立了“鲍师傅”商标品牌,并首创了“肉松小贝”这一品类。

互指侵权,对簿公堂

抢注商标的同时,两家企业也将对簿公堂。

易尚“鲍师傅”已于2017年12月份就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经授理,择日开庭。

易尚“鲍师傅”表示,2017年年底遭到才胜“鲍师傅”莫名的各种攻击,先是在店面网络等平台宣传易尚公司为假冒公司,又在自家门店挂上带有易尚餐饮公司商标标识的店面直说其是仿冒店、假店,在到后期去各地工商局投诉易尚餐饮公司合作店面侵权,这些没有任何作用后又去联系易尚餐饮公司合作店老板许以各种好处,密谋联合起诉易尚公司,还好与易尚餐饮公司合作的老板都是深明大义之人,不屑于与之为伍。

而今年“3·15”前夕,才胜“鲍师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维权行动,鲍才胜还明确已起诉了“自称”是鲍师傅总部的易尚“鲍师傅”。

孰是孰非,长江商报记者今天将在才胜“鲍师傅”媒体交流会现场,看其如何解释。

商标是谁,另外一个就是山寨。

消息来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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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的哪款糕点比较好吃?

一、肉松贝

肉松贝是鲍师傅家的明星产品,有牛肉松、海苔肉松(也是牛肉的应该)、猪肉松,三种。其中海苔口味是亮点十足的,没有错,事实也是如此, 每一个都裹着超丰富的海苔和酥松,入口后不仅能感受到蛋糕胚的湿润软香,还有酥松的油润柔软和海苔的香脆,咬上一大口超满足。进到后厨打探才发现原来包裹的海苔酥松都是用滚的,而且全部纯手工制作。

二、蛋黄酥

整体来说就是一个莲蓉蛋黄月饼的变种,甜度主要集中在莲蓉上,总体来说还是咸甜适中。性价比胜在蛋黄上,这一块蛋黄酥基本上五分之四都是蛋黄,吃蛋黄月饼嫌黄小的吃这个可以过瘾了,而且蛋黄不会硬硬的,口感很细腻。由于是酥类所以香气基本都是在口腔里飘散开来的,外面闻不会觉得太香。

三、蟹黄风味小贝

蟹黄的鲜香碰上酥松的咸鲜,再刁钻的吃货都被它俘获,从中间将蛋糕小贝分开,里面是涂抹得又多又均匀,还不油腻的沙拉酱,光是舔舔这清新爽口的沙拉酱就过足嘴瘾,一口咬下去酥松的鲜香、蛋糕的Q弹和沙拉的爽口,在嘴巴里上演一场味蕾三重奏。

四、雪媚娘

雪媚娘已经成为了一种网红的产品,一口咬下去不仅能够尝到酥软的外皮,还有多样的馅肉包含其中,美味无法阻挡,口味有芒果、巧克力、榴莲,芒果最火,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天气太热会影响口感。

五、流心芝士

其实说白了就是芝士挞,但是觉得比蛋挞好吃。很多消费者也都是慕名前来的,流心芝士的制作技术要求也很高,不仅要保证外表,还要注意注入芝士的时间,总之就是让顾客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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