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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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协议收购各方当事人与要约收购的各方当事人一样,炒股入门,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协议收购双方的目标股权份额一般是预定的,当事人一方面要尽快以低成本达到收购目的,另一方面要尽快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解决这一矛盾,《规则》规定,对协议收购当事人的某些信披露义务与要约义务,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豁免。如协议收购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或以上时,或者受让方(或出让方)增、减持股达到规定比例以上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豁免法律规定的每增、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就须中断收购、公告披露的多次转让、多次披露等义务,使得受让方一次即可收购到其预定收购的持股比例。

协议收购受让方累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者超过该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来源:股票学习网&p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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